(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本報訊 員工認為企業侵害自身權益,便私自截留公司貨款“以錯糾錯”。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被告黃某因私自收取公司貨款拒不返還被訴,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同意返還全部款項。該案清晰劃分了員工維權與企業財產保護的法律邊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敲響了警鐘。
黃某于2025年入職南通某酒業公司,擔任銷售崗位,負責與客戶對接和貨款收取等相關工作,在職共六個月。工作期間,黃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與客戶對接業務時,私自收取了客戶支付的公司貨款共計4000元,未按公司財務規定及時上交至公司指定賬戶,而是擅自將該款項占為己有。黃某從該酒業公司離職后,公司在后續財務對賬過程中,發現了這筆未上交的貨款,多次催要,黃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
考慮到涉案金額較小,某酒業公司最終選擇以不當得利為由向通州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黃某返還私自收取的全部貨款。
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爭議激烈。黃某辯稱,自己之所以截留貨款,并非故意侵占公司財產,而是因為公司未為其繳納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還拖欠了其兩個月的考核獎金,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截留貨款屬于合理自救行為,雙方互負債務,應當依法抵銷。對此,某酒業公司予以否認,辯稱公司并未拖欠黃某考核獎金,同時明確表示,社保繳納、獎金支付等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范疇,黃某應通過勞動仲裁等合法途徑另行主張權利,而非私自截留公司貨款。
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結合案件實際,向雙方當事人開展釋法明理工作。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受損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法官指出,本案中,客戶支付的4000元貨款所有權明確歸屬于原告某酒業公司,黃某私自收取并占有該款項,無任何法律依據,且直接導致原告公司財產受損,其行為完全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返還涉案款項。
同時,法官明確告知黃某,其主張的未繳社保、拖欠獎金等問題,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與本案不當得利糾紛相互獨立,二者的法律性質、救濟途徑均不相同,不能直接相互抵銷,其私自截留貨款的行為并非合法維權,反而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減少當事人訴累,法官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后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黃某同意限期返還原告公司貨款4000元;關于黃某主張的社保繳納、考核獎金事宜,雙方一致同意另行協商處理,或通過勞動仲裁途徑依法解決。目前,黃某已按協議約定返還全部貨款。
法官說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勞動爭議與不當得利糾紛交織的民事案件,涉案金額雖小,卻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員工即便認為企業存在欠薪、未繳社保等違法行為,也應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切勿采取私自截留公司財物等“以錯糾錯”的方式,否則不僅無法實現維權目的,自身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甚至面臨刑事追責風險。同時,該案也提醒廣大企業,要規范用工管理,筑牢合規防線,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從源頭防范此類糾紛。(吳菊 李慧)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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