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執行重要期間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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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民訴》第239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中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通知被執行人期間
法院受理執行案后,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執行管轄權異議
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
對執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上,第9條)。
對執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止執行后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期限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執行措施期限
凍結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2年。
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二分之一。
應給予被執行的寬限期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
評估報告期限
法院應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后5日內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后10日內向法院提出。
二、拍賣的相關期限
拍賣公告發布期限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
提前通知相關人員拍賣期限
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恢復拍賣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拍賣裁定期限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賣物移交期間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15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次拍賣限期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流派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動產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
三、執行審限
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子在3個月內執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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