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市民黎女士與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施工過程中由于雙方產生爭議,裝修公司退場,但對黎女士已經支付的23000余元,只肯退還4400余元,黎女士協商未果后告到法院。10月10日,記者從天心區人民法院獲悉,裝修公司被判退還大部分的合同款,公司唯一股東許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今年2月,黎女士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某公司為她的房屋提供裝飾裝修服務,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合同金額65900元。合同簽訂前,黎女士已支付定金2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又支付21065元,合計已付23065元。然而,在施工拆除過程中,雙方就拆除標準產生爭議。黎女士要求拆除到看見紅磚,某公司認為這屬于增項需加價,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公司遂暫停施工并于之后退場。
不久,某公司向黎女士發送了結算清單,要求黎女士支付設計費、業務提成費、打拆費等共計11717元,并稱因她單方面違約,只能退還16146元,扣除已產生費用實際應退4429元。但黎女士對此并不認可,認為除打拆費用2800元外,其余費用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是被告惡意違約。黎女士多次向某公司主張退還合同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解除合同、退還合同費用20265元,并要求某公司股東許某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被告某公司辯稱不愿意解除合同,愿意繼續施工,且對原告要求退還20265元有異議,稱拆除項目已差不多全部做完,公司施工價值為2800元,同時強調公司提供了設計圖紙等服務,這些都要收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被告僅完成部分拆除工作便停工退場,原告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裝修,現雙方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認定案涉合同實際已經解除。對于合同款退還問題,原告已支付23065元,認可被告已完成工程量價值2800元??紤]到被告提供了設計圖紙并產生一定人工成本,法院酌情認定設計費用和人工費用為2000元,因此被告某公司需向原告退還合同價款18265元。此外,被告許某系被告某公司唯一股東,且不能證明股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故應當對被告某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遂作出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書解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黎女士退還合同款18265元;被告許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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