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長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支持勞動者曾某甲追討被拖欠的12500元勞務報酬,并判令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3月,湖南某公司將某地產項目一期公區裝飾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曾某乙。曾某甲受曾某乙雇傭從事項目電工工作。2022年5月,工程完工后,湖南某公司與曾某乙簽署結算書,確認總工程款224萬余元,但未明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此后,曾某甲僅收到4萬元工資,剩余12500元被拖欠。2024年6月,曾某乙向曾某甲出具欠條,承認未付工資12500元,但此后仍未付清欠款。屢次追討無果,曾某甲將曾某乙和湖南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付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湖南某公司將涉案的裝飾工程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曾某乙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該公司與曾某乙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勞務合同》無效。該公司作為總包方,對于該項目工地的工人工資具備建冊管理、監督發放的義務,但在案證據并未表明該公司盡到了義務,反而將案涉項目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曾某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該公司應當對案涉勞務款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曾某乙向原告曾某甲支付勞務費12500元;被告湖南某公司對被告曾某乙的前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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