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高經理,我原來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現在看來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準備明早坐火車走,所以向你請假?!睆N師喬某在親哥去世當晚,向養老中心經理發出最后一次請假請求,可這份承載著喪親之痛的訴求,換來的不是理解與體諒,喬某被公司以“擅自離崗”為由辭退。
親哥去世不批假,于心何忍?蠻橫辭退,于法不容。
但養老中心有自己的說法,即喪假主要適用于直系親屬,喬某哥哥去世請假不在法定范圍之內,且喬某未經同意請假,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一面強調“喬某作為唯一一位老員工,對后廚工作極其重要”,另一面又絲毫不在乎員工的情感需求,只強調公司的規章制度。該養老中心在整個事件中的表現,盡顯自私與冷漠。
反觀喬某,既重親情,又講規則,盡顯擔當。他請假的初衷并非逃避工作,而是為了送別至親、處理后事,這是人之常情。在被公司拒絕長假后,他主動提出不帶薪休假,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的影響;處理完后事便立即返崗,展現了對工作的負責。喬某的行為,既無規避勞動義務的主觀惡意,也盡到了最大程度的配合義務,完全符合公序良俗,理應得到公司的體諒與包容。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為這場充滿爭議的勞資糾紛畫上了公正的句號:判決養老中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喬某支付賠償金7000余元。
法官在審理中明確指出,解除勞動關系是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懲戒措施,關乎勞動者的生存權益與職業發展,用人單位行使該項權利必須審慎而為,不能脫離“善意、寬容、合理”的基本原則,更不能違背公序良俗。這一裁判邏輯,精準戳中了當下部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中的問題:勞動者有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但規章制度的剛性,絕不能凌駕于公序良俗和人文關懷之上,更不能動輒以辭退這種極端方式,剝奪員工的勞動權利。
比勝訴結果更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判詞中透出對勞動者的關愛和對公序良俗的維護?!巴值苎獫庥谒?,在親人去世時奔喪處理家事,是人之常情,也不能期待勞動者在此情形下能以工作為先”,用人單位應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標準,予以理解和尊重。這些判詞,既是對中華民族重視親情傳統美德的捍衛,也是對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邊界的明確界定。正如本案承辦法官所說: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不僅要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更要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作用。
真正優秀的企業,從來不是靠嚴苛的懲罰留住員工,而是靠人文關懷溫暖人心;真正有效的管理,從來不是只有剛性的約束,更有柔性的溫度。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離不開用人單位的善意與包容,離不開對勞動者情感需求的尊重。多一份溫情與善意,少一份冷漠與傲慢,員工才對企業會有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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